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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 房屋租赁中的法律故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17:54 扬子晚报

  9月13日,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刚上班,就接到东亭于女士的电话,欣喜地告诉检察官,房屋租赁的事已经处理好了,这下她放心了。原来,锡山检察院于9月7日在东亭商贸城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在现场,开服装店的于女士,因租赁的房屋易主,新房主要求增加房租,在咨询以后才知道自己对此有权拒绝。

  案例一

  租赁房屋应该签订书面合同

  赵小英在东亭学士路有一街面房,2005年3月王昆租赁该房经商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租期为2年,月租金1200元。下半年,学士路拓宽改造工程即将结束,该地段房屋租金大幅上升,赵小英便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昆,要求其增加租金或搬走,而王昆按口头约定既不搬也不愿增加租金,赵小英遂将对方告上了法庭。令王昆没有想到的是,尽管赵小英承认了口头约定的内容,但法庭仍然判决王昆败诉。

  检察官说法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分别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本案中,虽然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2年,因为已超过六个月,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只能视为不定期租赁,赵小英就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其增加租金。

  案例二签订合同应当审查房屋证件

  如今,在街上要找个合适的地方做买卖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吴军奔波了二个多星期,总算找到了一处刚建好的房屋,花了半个多月的时间总算装修好,即将开张之际却被有关部门通知不能营业。吴军这下傻了眼,不但自己的心血白费,而且已支付了半年的租金,连忙找到房主问个究竟。原来房主在建房时,没有办理过任何审批手续,房屋属违章建筑,城管部门在整理违建中接到群众举报,查证属实已决定拆除。

  检察官说法

  租赁房屋时,不仅要签订书面合同,而且承租人应该要求房主出具相关的权利证明,如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许可证等。只有在出租人对房屋拥有合法的支配权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承租。否则,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而疏忽大意,轻易租赁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本案中,退还已支付半年的租金,是没有问题;但是承租前如果吴军没有要求房主出示相关的权利证明,就签订了租赁合同,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案例三

  房屋易主原订租赁协议不变

  2004年3月,来自四川的姐妹俩于敏、于丽与黄墨涵达成租赁协议,将黄墨涵所有的二间街面房用来开服装店,约定租期为三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第二年每月增加房租200元。2005年7月,黄墨涵将这二间街面房卖给了凌兴武。8月,凌兴武便向于敏姐妹俩提出,要么将租金改为每月1500元,要么就搬走。

  检察官说法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是租赁合同订立后,无论租赁期间房主怎样变换,新的房主都必有承接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的义务,其中当然包括交付房屋、执行原来的房租。否则,承租人完全有权拒绝。

  本案中,凌兴武可以就自己的主张和于家姐妹协商,称为变更合同条款;如果于家姐妹不同意变更,那么必须要到原租赁合同到期才能提出新的主张。因为凌兴武在购买该房屋时,明知于家姐妹租赁该房用于经营,也应知道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所以不能中途变更合同。

  张建如路若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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