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可免还助学贷款条件:中央所属高校学生到西部工作3年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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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1:22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 吕诺 王娅妮)记者从教育部获悉,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或3年以上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教育部财务司巡视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在教育部举行的新闻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可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高校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学生名单通知给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3年代偿资助完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40%。每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