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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将逐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2:10 哈尔滨日报

  哈报网讯(徐健 记者 胡占富)为规范城市供用热行为,切实保障城市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市供热办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供热单位逐户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由于供热单位原因而导致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用户有权拒绝交纳热费。

  据介绍,供用热合同必须使用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印制的“哈尔滨市专用”供用热合同文本。已签订供用热合同,但没有使用规定文本的要重新签订,合同应对供热期间的室
温、热费交缴办法、违反合同的赔偿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由于用户原因,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供热单位有权拒绝供热;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用户有权拒绝交纳热费”。

  按照哈尔滨市相关规定,供热期居民室温应达到16摄氏度以上,6时至21时应达到18摄氏度以上。室温低于规定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用户投诉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应按标准测量方法进行室温取证,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由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刚刚实施,2005至2006年供热期很多供热单位都未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引发了一些供用热纠纷。今年,为规范城市供用热行为,切实保障城市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市供热办专门发出通知,要求供热单位逐户与用户签订合同,并鼓励供用热双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室温不达标、热费拖欠等供用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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