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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官员称督察机构不改变地方土地管理职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7:51 潇湘晨报

  本报综合消息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有关事宜作了明确规定。为便于公众了解《通知》的有关内容,日前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

  李元说,根据《通知》精神,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土资源部行使国家土地督察职权,
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

  就性质而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国务院的一种授权行为;就法律地位而言,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行使监督检查的职权,督察的对象主要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

  土地监察机构主要是把好两个关口:一个是事前和事中的,一个是事后的。

  事前和事中的关口主要是合法性审查。《通知》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驻在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驻在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项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事后的关口主要是责令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通知》规定,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先由督察专员向驻在地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责令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同时,《对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地区责令限期整改的规定》也正在研究制定中,将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就如何处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方面,李元表示,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机构,根据中央与地方土地管理事权的划分,负责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主要是对存在的问题向驻在地政府提出整改意见,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土地管理职权。这对地方政府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既是积极督促,也是有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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