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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装修管理办法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8:16 台海网

  台海网9月16日讯 (记者 林芹) 市民关注的装修质量与污染等问题今后将有法可依,深夜装修扰民的行为也将被明令禁止。《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办法(草案)》即日起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对草案如有疑问或建议均可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草案》可登录福建法制办网站www.fjfzb.gov.cn查询)。

  

  装修应当签订合同

  草案指出,业主、使用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建筑装修承包合同。因建筑装修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筑装修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防设施不得改变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应当符合质量和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搭建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其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耐火等级以及消防设施。

  

  保修期最低为2年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双方约定超过上述期限的,按约定执行。保修期自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特定时间不得扰邻

  装修施工人应当在现场挂牌,告示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夜间10点到早上6点,中午12点到下午2点30分,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业主公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违规装修处以罚款

  草案规定,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修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对装修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公共建筑交付使用的,对装修人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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