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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买卖别忽视水电“过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9:30 江南晚报

  本报讯记者容芊通讯员方静报道在房屋买卖中,水电设施情况常被人忽略,怎料这引起了不少官司。有关人士介绍,关于水电的纠纷在年代较久的二手房交易后常易出现,市民应多留心眼。

  去年,江阴的黄先生向刘先生购买一间营业房。黄先生依照合同付清房款,取得房屋产权后发现,房子里没水也没电。当地的经营业主只好从附近牵了电线使用,用水也不方
便。黄先生心生悔意,到法院状告刘先生欺诈,要求撤消双方的买卖合同。

  他的诉求很快被驳回。固执的黄先生又到检察机关申诉,认为法院处理不当。之后有关人员对他劝导教育,并多方调解解决了营业房的水电安装问题,才使纠纷最终落幕。

  新的商品房几乎不存在水电使用隐忧,市民在交易时不需额外进行约定。现有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商品房销售时必须配备水电,房地产买卖格式合同中也没有专门涉及水电的条款。不过,有些年代较长的老房子就得另当别论了。一名多年接待市民咨询的法律工作者介绍,老房子里还有整幢或整层楼住户共用水电表的情况,部分楼房原属于单位,住户还享有一定的水电使用“福利”。房屋交易后,一些新住户事先不知道楼内情形,因为水电供应不畅或享受不到优惠,自己又没办法单独安装水电表,渐渐对当初的交易和相关负责部门产生不满。虽然多是些小问题,但确实引起了纠纷和生活不便。

  对此法律工作者建议,市民在房屋买卖中尤其是二手房交易中,最好约定水电“过户”、使用和维修等事宜,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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