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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人闯红灯致车祸负主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3:36 新闻晚报
何雪华 周斌

  晚报讯 据信息时报报道最近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行人与司机在处理斑马线上伤亡事故时纷争很大,行人以为“在斑马线上我最大”,因而乱闯斑马线致祸。昨日,广州交警部门专门明确斑马线上车祸双方责任,强调行人横过马路闯红灯致祸要负主责。

  没灯号控制:撞行人司机负全责

   司机撞伤了正在斑马线上过马路的行人,而该斑马线没有灯号控制,那么,撞人的司机要负全责。因此,行经没有交通灯号控制的人行横道线时,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注意减速避让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一律要追究驾驶员法律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的还要追究机动车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斑马线有灯号控制,而行人正常按灯号过马路被撞,由司机担承所有责任。

  例如:2005年3月23日21时30分,在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路段,赖某驾驶一辆粤A××05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沙太路西侧路面由北往南以时速约49公里行驶至出事地点时,适遇行人林某(女)在沙太路出事地点东侧路面由东往西沿人行横道(没有灯号控制)行走,结果,轻型普通货车车头与行人林某相撞,造成林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7日死亡。赖某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让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依据相关规定,赖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有行人灯号:闯红灯行人负主责

  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上通行时,行人如果不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闯红灯而导致交通事故,则须由行人担承主要法律责任。

  例如:2005年1月9日,在广州市某路段(路口有交通信号控制),行人王某(女)沿北侧人行道由西往东走,至出事地点时违反交通信号灯由北往南横过大道,遇王某(男)驾驶粤A/A××13号重型普通货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此,结果人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女)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女)违反通行规定(闯红灯)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依据相关规定,王某(女)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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