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最终解释权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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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4:56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北京消息:昨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联合公布2006年第18号令,颁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其中明令禁止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利益,该办法将于2006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