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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过渡性医保不直接发个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5:2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新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单位人员劳动关系时,按规定计发给个人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改为计缴到社保基金账里并应缴纳相应年限的重大疾病补助金。

  为保证年纪较大劳动者的权益,现行办法规定,对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10年,但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该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计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失业下岗人员对计发给个人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常常以为是“经济补偿金”,经常在退休前就花光。还有些单位根本就没有计发。修改的《办法》这样处理,一是避免参保人员到办理退休时,无力缴交应缴的资金;二是不需由个人补足工资增长的差额部分资金;三是修改原办法中没有明确重大疾病补助金也需由用人单位负担的条款。

  修改的《办法》还明确,参保人员由本市行政区以外和军队转业人员调入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及政策性安置的随军家属,其之前的参加工作年限计算为首家接收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这明确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关系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或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时,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单位职工的权益。(马汉青吴子因)

  (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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