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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追死小偷贼窃自该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2:26 重庆晨报

  见义追贼的事在我市涌现;一起“公民见义勇为不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的判例引起争议

  本周,四川省高级法院在发布今年第二期典型案例,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判案。典型案例包括一起见义勇为案例,四川高院称,公民见义勇为“不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这起判例如同重磅炸弹,激起人们对“见义勇为到底是否应承担责任”的进一步争论。有人认
为,该判例倡导全社会积极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但也有人表示担忧,认为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了轻视。

  典型案例2004年8月14日下午,歹徒罗军搭乘胡远辉驾驶的两轮摩托,在成都市抢夺一女士的金项链后逃逸。市民张德军见状驾轿车追赶歹徒,追至成都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上时,轿车与摩托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导致胡远辉摔落桥下死亡,罗军左小腿被截肢。

  去年5月,死伤者家属要求成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6万余元。去年底,成华区法院一审认为,张德军等人追赶的主观意图是想将嫌犯扭送至公安机关,其行为合法、正当。因此判张德军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成都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见义勇为的事迹也在我市涌现。就在本周,市民周小姐在石桥铺科园一路,被一骑摩托的男子抢走挎包,一出租车司机见状报警,并主动载周小姐追赶歹徒。歹徒把周小姐的挎包扔下后逃走。好心的哥没留下姓名就离开了。

  焦点一荩荩

  嫌疑人逃跑被追死伤后果应自负?

  四川省高院指出: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立即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处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

  该院有关人士解释:张德军案的核心是“犯罪嫌疑人是为逃避抓捕,公民的目的是为制止犯罪、扭送嫌疑人到公检法等部门。”也就是说,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嫌疑人时,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者不应承担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马家福副教授:在我国,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该院的判例指导只是为基层法院提供参考意见。但这仍具有积极意义。

  焦点二荩荩

  贼娃也有健康权追赶不能伤害他?

  我市一李姓检察官:如果见义勇为公民在制止、扭送中有故意违法行为,也将承担相应责任。如嫌疑人根本没逃跑,公民却持棍棒将其打死打伤,也要依法承担责任。

  沈阳曾有一出租车司机,他被抢后驾车追贼,追了几条街,后来驾车把贼撞成重伤。该司机的行为性质与张德军案不一样。他是故意驾车撞人,行为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了,法院最后判他故意伤害。

  见义勇为不能超出法律约束的范畴。犯罪分子也享有生命健康权,其权利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现行法律赋予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私力救济”的权利空间是有限的,任何人不得超越这界限,即使从情理上看是合理的、正义的行为。

  焦点三荩荩

  见义勇为宜有度适度范围不固定?

  马家福副教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他人权利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是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属于正当防卫。为了防止乱用“正当防卫”,法律规定了“防卫过当”。这是一个“度”的问题。我认为,对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等,见义勇为者为制止犯罪却遭到嫌疑人反抗时,可实施无限防卫。如果是一般轻微的违法犯罪,就不应做出特别激烈的举动。

  如A在公交车上扒窃B的钱包,B抽刀刺A重伤。则B已明显超出防卫的必要限度。再如,C抢D的钱,D打了C一拳,结果C摔倒在地上头碰石头而死,但D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打C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因此,见义勇为怎样适度,应权衡被保护利益和受伤害的利益而定。

  焦点四荩荩

  救人追贼受伤亡谁赔见义勇为者?

  李勇律师:按法律规定,在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填补,首先由侵害人赔偿。无侵害人、无法确定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赔偿的前提下,就应该适用“受益人补偿”的规则。

  民法上讲“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需具备三要件:须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须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勇救落水儿童,勇与歹徒搏斗,见义勇为人本身存在风险。一旦因见义勇为受伤或死亡应适用无因管理。受益者及家人应对见义勇为者或其家人进行适当补偿。补偿多少,可由法院根据受益人的受益程度及经济状况酌情确定。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肖玉实习生梁杰英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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