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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写错号 出了事也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6:34 重庆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丁全平)买卖摩托时写错字,该摩托出了车祸后,法院判决买卖双方均担责,此外由于事发地点有坑却无警示标志,法院还判决公路养护部门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2003年7月,潘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卖给魏某,请人代写卖车协议。代书人一不小心将车号后三位数字写错。一年后的一天,魏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该摩托车搭乘两人从北碚向重庆方向行驶。不幸驶入道路中心黄线坑槽,被货车碾过,造成一搭乘人当场
死亡,另一乘车人受伤,魏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北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潘某虽称已将肇事摩托车卖出,卖车协议的车号与肇事车车号不一致,但潘某作为肇事摩托车的车主,也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潘因此赔了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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