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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定价须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7: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肖建见习记者任渊亭)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处理费的收取,由省物价、发改委、建设等部门拟定的《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获省政府同意,并下发执行。《办法》规定,现阶段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实行保本微利原则,达不到这一水平的,应结合本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的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最低收费标准高于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不能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正常运行,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正常运行

  《办法》明确规定,城市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服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包括城市暂住人口)收取。其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危险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定价的具体程序为:由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单位(或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举行听证会,由当地价格部门会同建设、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审核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建设、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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