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丢失失主应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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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8:0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南宁9月16日电 (记者王立芳)委托托运公司托运电脑,电脑却在托运时丢失,失主向托运公司索赔,托运公司却以失主托运时未填写“声明价格”为由拒绝赔偿。日前,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失主诉托运公司的案件,认为失主应该得到赔偿。 广西防城港市的龙先生介绍,2006年2月26日他委托南宁市某航空代理公司运输电脑
航空代理公司辩称,龙先生出示的货物出库单的购买日期为2006年1月1日,而到航空代理公司处托运货物的时间是2006年2月26日,中间相差时间过久,而且托运货物也没有开箱见到实物,并且龙先生在托运时货物名称一栏填写的是“电子配件”,不能证明他所托运的物品就是所声明的物品。龙先生在托运货运时有填写委托书的权利和义务,货物托运书中有一栏为“声明价格”,而龙先生未在托运书上填写声明价格,由此他也自愿选择了按《货物国内运输手册》规定索赔的权利。因此,按民事诉讼法律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龙先生不能完成举证责任,龙先生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6年2月26日龙先生确实委托航空代理公司运输电脑主机一台,价值3000元,按航空代理公司要求填写《航空货物搬运书》一份并支付了运费。航空代理公司受理后,因所托运的货物丢失,未能按龙先生要求送达收货人。 法院审理认为,龙先生委托航空代理公司托运电脑主机一台,并填写了货物托运书,双方已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搬运过程中,货物丢失未能按要求送至收货方,航空代理公司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航空代理公司赔偿龙先生电脑主机损失3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