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乡村两级不准举债搞新农村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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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9:20 新华网 | |||||||||
新华网济南9月17日电 (记者赵仁伟)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规定,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各地必须量力而行,乡村两级不准举债搞建设,不准增加农民负担搞建设。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中要求,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坚决取消面向村集体和农民的各种不合理
山东省规定,各级、各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必须量力而行,不得要求层层配套资金,不得将负担转嫁给村集体和农民。(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