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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事故责任认定系驾驶人一方违反交通法所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9:26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长春9月16日电记者16日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交警支队获悉,吉林汪清台湾旅游团车祸的事故责任已经认定,事故是该车驾驶人一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所致,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11日7时30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驾驶人李勇驾驶车号为“黑A83433”的客车,从黑龙江省镜泊湖出发开往吉林省延吉市。该车在行至吉林省202省道汪清县境内时,侧滑撞倒
路旁警示桩后翻入路下嘎牙河中,造成客车解体。

  经过对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延边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事发路段道路安全设施齐全,事故是由于驾驶人李勇驾驶车辆下坡驶入弯道时没有接受下坡前路旁设有的黄灯闪烁信号警告提示,特别是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没有将车控制到足以保证安全驾驶的状态,导致事故发生。

  李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过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李勇对事故负全责。

  驾驶人李勇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车祸还造成两名台湾游客死亡,18名台湾游客不同程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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