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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法官北京异地执行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12:11 民主与法制时报

  核心提示:

  两年前,河南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原南关区法院)到北京市丰台区对王锡才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并对房屋进 行了拍卖。

  2005年,王锡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国家赔偿。当年12月,开封
市中院判王锡才败诉。2 006年初,王锡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本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此案的主审法官此间表示,异地执行案如果未经过河南省高法的批准,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将面临巨额的国家赔偿, 当时具体办案人员也将会陷入巨大的麻烦之中。

  □特约撰稿范友峰发自河南开封

  “直到现在,我听到敲门声,还心有余悸。”8月16日,王锡才告诉记者,“这会让我想起两年前的遭遇。”

  王锡才家中一片凌乱,由于

客厅太小,几乎没有可坐的地方。王锡才的老伴吴新英说:“从两年前家被抄至今,由于 得不到一个说法,家中几乎保持了被抄后的模样。”

  吴新英说的“家被抄”指的是2004年11月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原南关区法院)到北京丰台强制执 行王锡才的房屋。

  尽管后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停止了执行,并将房产证返还给了他,但这并未让王锡才与老伴有更多的安全感。

  2005年9月,王锡才把禹王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国家赔偿。理由是:开封市禹王台区 人民法院在未获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到北京市丰台区对王锡才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并进行拍卖。至今还未 有裁定结果。

  12月,开封市中院开庭审理后,判王锡才败诉。2006年5月,王锡才上诉至河南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了此案。

  请求协助执行被拒绝

  事情要追溯到1998年的一件因购车引发的经济纠纷。

  1998年,王锡才介绍北京人贾亮给开封市中信进口汽车修理厂武建中相识,之后,由贾亮提供

二手车卖给武建中 ,武建中再加价卖出。开封人苏纪祥从武建中的手中买回了一辆二手车后,被当地警方以“赃车”扣押,苏纪祥车、钱两空, 就将武建中告上法庭。原卖车人贾亮已不见了踪影,武建中为证明车辆是“正途”购得就请王锡才出庭,王锡才应武建中请求 到庭作证。二审中,被告武建中要求法庭追加王锡才为第二被告,共同偿还购车人苏纪祥的购车款。

  1998年,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1998)汴经终调字007号调解书追加王锡才为被告。至此,王锡才被卷入 一场纠纷之中。法院二审判武建中和王锡才共同偿还苏纪祥的购车款。

  购车款一直到2004年都未还清。

  2004年11月9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执行庭长周翔一行三人来到北京丰台区法院,要求丰台区法院执行庭协 助查封王锡才的住房,被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拒绝。

  事后,有媒体提出质疑:被执行人王锡才户籍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区法院拒绝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本地居民是否有地 方保护的因素?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执行庭长方友权回应媒体: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向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事,拒绝协助执行绝无袒护 之意。

  方友权表示,丰台区法院对开封市禹王台区的协助执行文件审阅后发现,开封方面协助执行手续未经过河南省高院批 准,丰台区法院也未接到北京市高院的相关手续,拒绝开封禹王台区法院的请求是法律程序之必要。

  他表示,丰台区法院接受开封方的请求后,就着手对王锡才的个人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位于丰台区东安街头 条17号楼409室是一处两居室,产权人是王锡才与其妻吴新英共同拥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王锡才的房屋因为有共居人,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失去了丰台区法院同行的协助,强制执行却并没有因此而停止。11月15日上午,周翔等人来到了王锡才所住的小 区,从街上叫来了专业的开锁工对付王家的防盗门。开锁工捅开第一道防盗门时,发现房内有人,房内的人不开门,执行人员 进不了门,双方就形成了对峙局面。几分钟后,接到王锡才家人的报警电话,北京110巡警来到现场,周翔等人随后离去。

  2004年11月16日,周翔等人再次来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此案。方友权再次表示:王锡才一案 存在很多疑点,建议开封方面慎重处理,协助执行一事免谈。

  丰台区法院强硬的态度下,周翔表示:此案强制执行必须进行。随后周又提出一个折中方案,能否由丰台区法院派一 个法官作为见证人去执行现场。

  丰台区法院经请示院领导后,答应了周翔这一要求,丰台区法院执行庭党支部书记张文学随之前往。

  北京法官建议中止强制执行

  2004年11月17日上午,周翔一行数人来到王锡才居住的5楼,为试探屋内是否有人,一位法官一边敲门一边 用普通话问:“里面有人吗,我们是查天然气表的。”敲门声中,对面邻居家的门开了一道缝隙,然后又立即关上。

  见屋内无人,开锁工用一个氧气瓶接上管子,扭开开关用火机点燃,焊枪的蓝色火苗对准防盗门,不一会儿,防盗锁 被切割掉,一人再用脚踹开二道木门后,众人进入409房间。

  张文学随众人进入屋内,发现王锡才的家中真的无人,张文学对周翔说,依照相关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家中无人的 情景下不能强制执行。

  禹王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赵宏斌一个“搬”字出口,开封禹王台区法院工作人员及搬家公司的20多人一下拥进屋内, 就开始搬运物品。

  “由于程序不合法,我劝阻不了,只能从屋内走出。”张文学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没见过法院工作人员如此执法, 我从5楼执行现场走到楼下,不再给他们做见证人。”

  来到楼下的张文学见到了王锡才的女儿正向楼上走去,不多时,王锡才的女儿也下了楼。王锡才的女儿告诉张文学, 开封法院的执行人员不让家属在现场。

  几个小时后,王锡才的家里所有的东西被打包装箱,由搬家工人搬运到楼下的车辆上,然后运到丰台区某仓库里存放 。

  11月18日,禹王台区法院一行数人再次来到丰台区法院,要求丰台区法院出具证明,然后就可对王锡才的房子进 行拍卖。这一要求又被丰台区法院拒绝。随后,禹王台区法院单方面委托北京市某拍卖行,对王锡才的房子估价13万元后进 行了拍卖。

  王锡才说,由于其家人没有在执行现场,家里存放的3.8万元美金、5万元(人民币)现金、一个价值60万元的 明代瓷器丢失,同时丢失的还有价值近百万元的字画。

  对于这次粗暴的强制执行,王锡才认为开封禹王台区法院是“抄家”。

  “道歉与赔偿损失说明了什么?”

  房屋被强制执行、腾空后,无家可归的王锡才与家人,每天到河南省驻京办事处要求河南方面重审此案,还自己一个 说法。

  2005年4月12日,开封禹王区法院副院长吕民政等三人来到北京,找到王锡才家里协商此事。至此,事情终于 有了小小的转机。

  为表示诚意,吕民政还拿出1000多元钱,给王锡才换了一个新的防盗门。做完这件事情之后,吕民政表示,禹王 台区法院将王锡才的房产证返还给他,并保证以后不再执行王锡才的房产;因强制执行而造成的家具损坏将会给予赔偿,丢失 的现金也会进一步解决;前提条件是,王锡才停止到河南省驻京办事处上访。

  这次协商后,王锡才收到了吕民政递过来的房产证,而后,禹王台区法院就损害的家具物品赔付了11100元的赔 偿金。

  尽管对损害的家具物品做了赔偿,王锡才对此并不满意。他认为,开封禹王台区法院“抄家”是在见证人不在场的情 况下进行的。

  禹王台区法院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强制执行王锡才的房产后,王与家人并未流落街头,事实情况是,强制执 行后的当天下午,王锡才家人就撕掉法院的封条,又住了进去。

  吕民政称,王锡才与家属多次聚集到北京有关部门,并采取过激行为,严重影响到首都的社会秩序。为确保首都稳定 大局,禹王台区法院决定暂时撤销对王锡才房屋的拍卖。

  吕民政认为,禹王台区法院北京执行案件原本无错,执行王锡才房屋的法律依据是(1998)汴经终调字007号 调解书。

  王锡才则认为,如果法院坚持认为强制执行是正确的,那就不应该到北京向自己道歉并对损害的家具进行赔偿。“道 歉与赔偿说明了什么?”王锡才说,“不是赔偿了多少钱这么简单,赔偿本身就足以说明谁是谁非。”

  2005年9月,王锡才把禹王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要求国家赔偿。2005年12月,开 封市中院开庭审理后,裁定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胜诉。法院裁定书中写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 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到当地直接执行。因此,禹王台区(原南关区)法院到北京对王锡才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符合法律 规定。

  2006年初,王锡才向河南省高院递交上诉状,要求确认禹王台区法院程序违法,并提出国家赔偿。

  2006年5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至今还未有裁定结果。

  9月4日,河南省高院民事庭庭长吕达在办公室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人,河南高院合议庭经报请院审委 会批准,王锡才一案的裁决已经延期到10月下旬。

  吕达表示,王锡才一案的影响很大,河南省高院很重视,民事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很慎重。案件最为关键的是,开封市 禹王台区法院在去北京执行时,是否通过了河南省高院的审批,如通过了审批就说明有合法的执行手续,反之则可认定违法。

  民事庭是否取得了这些证据?对此,吕达说:“其实,再审的案卷中显示得最为清楚。”

  王锡才的律师杜继清说:“案卷中,没有河南省高法批准禹王台区法院跨省执行的手续,一切都表明,跨省执行没有 法律依据。”(版权声明:任何媒体转载该条新闻,须注名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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