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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把突然断裂厨师摔成粉碎性骨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12:17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学文】酒楼厨师在骑电动自行车时,车把突然断裂,致其摔倒,造成左锁骨粉碎性骨折。事发后,该厨师损失了丰厚的收入。厨师曾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因产生新的损失,厨师又一次将自行车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场告上法庭。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判令自行车生产厂家赔偿厨师各项损失8万余元,商场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6月,市民王某在某商场购买了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一辆。2003年8月27日,王某骑该车行至河北区桥园里附近时,车把断裂,致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因交涉未果,王曾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商场赔偿王某2003年9月23日之前的医药费、误工费、陪伴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4843.70元,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产生了新的费用,王学起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电动车公司和某商场赔偿其自2003年9月24日起的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122737.50元。

  庭审中,某商场的代理人认为,以王某曾起诉过,不应再次起诉,而且王某的损失应由电动车公司赔偿为由,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电动车公司则以王某起诉的主体不明确和再次起诉无依据为由,要求驳回王学起的起诉。

  经王某申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评定王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一审法院认为,电动车公司作为产品的制造者应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某商场作为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于是,一审法院判令电动车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共8万余元。驳回被上诉人王学起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某商场对上述赔偿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两审案件受理费由电动车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某商场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书送达后,电动车公司上诉,要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生产的电动车质量问题造成王学起受到伤害,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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