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扣车不得超24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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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0:54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记者王占艳)昨日记者从福州市公安局获悉,从今日起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派出所扣车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如超期限扣车,经办民警和派出所审批领导都将被追究责任。 福州市公安局要求民警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为:市区白天5分钟以内、夜间(22时—次日6时)10分钟内,城郊公路按每公里2分钟内。
如果当事人不服从处理,拒不撤离现场的,民警可强制撤离,先暂扣车辆,同时通知当事人到辖区派出所处理。但是民警予以扣车处理须经派出所领导批准,暂扣的车辆须就近停放在辖区交巡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并妥善保管,扣车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 记者 王占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