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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一放火自杀者获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1:13 华夏时报

  被告人在自家放火欲轻生,却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日前,安徽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放火案。

  经查,2005年12月21日,被告人闫某因琐事与其姐及母亲产生纠纷。次日14时许,闫某来到其母亲家中,又为此事与母亲言语不合。在此之前,闫某认为母亲偏袒其姐,心中觉得十分委屈,遂产生轻生念头,于是回到自己家中将院子大门插上,先从摩托车内放了一
些汽油浸到一件旧毛衣上,接着抱一些豆秸秆放在门口,然后用打火机将浸有汽油的毛衣和豆秸秆点燃。由于风大,几分钟后,火势很快蔓延燃烧。其嫂发现着火后,急忙喊周围邻居帮忙救火并报警。为控制火势,被告人闫某也帮助将屋内的衣物及家具往外运,随后派出所民警及消防人员相继赶到,一同将大火扑灭。据《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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