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当商品房卖,办产权证遇麻烦———非本单位职工购房不办产权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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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1:15 哈尔滨日报 | |||||||||
哈报网讯 (记者 李洋) 本报11日发表《竣工验收可以办产权证》之后,在城东新居购买商品房居民来电话询问,城东新居是单位自建房,他不是这个单位职工,他的房子能不能办理产权证?记者就这个问题再次采访市房产住宅局,得到的答复是,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只能卖给本单位职工,非本单位职工不能办理产权证。 市民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去年在香坊区城东新居买的房。当时,他看到这处住房
记者看了张先生手上的购房合同,城东新居开发商为黑龙江兴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单位为国营香坊木材综合加工厂改造开发建设指挥部,房屋销售手续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许可证》。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小区有许多住户不是该单位的职工。记者找到市房产住宅局商品房处的工作人员。据工作人员介绍,该小区的单位内部销售许可证已经通过审批,按照规定,小区通过竣工验收后可以办理产权证,是指内部职工购买房子的可以办理产权手续。张先生不是香坊木材综合加工厂的职工,按照2004年哈尔滨市颁布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只能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内部销售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建房单位持购房者人事档案相关材料才能办理。张先生不是这个单位职工,不能办产权证。 据了解,该小区进户的居民中半数以上不是香坊木材综合加工厂的职工,买房时不了解有关单位自建住房办产权证的规定。法律界人士认为,开发商在知道购房者不是该单位职工的情况下,仍然将住房销售给他们,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讨回自己的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