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实行救助管理规范:受助者每人每日最低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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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1:17 西部商报 | |||||||||
本报记者 王茗 为您报道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在兰州正式实行。 解读1 实行分餐 日标准最低7元 根据《规范》要求,救助管理部门要对受助人员实行分餐制,基本生活供应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兰州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为209元,即每天生活标准
解读2 传染病人 隔离救助 对于在管理机构内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根据医疗机构的明确要求临时安排其单独食宿,防止造成传染或对其他人员滋扰伤害。对于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长期滞留人员,报请有关部门将其长期安排在社会福利院、敬(养)老院、精神病人福利院,予以供养管理。对于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 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进行观察;受助人员在观察区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 解读3 不予救助 书面通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申请依法不满足的情形有: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经过甄别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无保供养的;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对有以上情形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需下发不予救助通知书,通知书上需载明求助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不予救助的理由、作出决定的机构及执行人、申诉途径等信息。对于受助人员出现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违法违纪扰乱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骗取救助的;救助服务期限届满,即正常情况下救助服务期十天的,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但拒不离站的,救助管理机构依法终止救助并下发终止救助通知书,写明终止救助理由。 解读4 求助人员 建个人档案 对于来站求助的人员,要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初步检视其身体状况,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对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解读5 返乡 提供乘车证件 对于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人员,应当填写完成《人个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需要协作救助返乡的,途经的救助管理机构不得故意延长受助人员返乡时间和路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