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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车不再由经办民警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2:2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王长春

  本报讯 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进行扣车处理,不再由经办民警说了算,必须先经由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时,放车也必须报派出所领导审批;若超期限扣车,将追究经办民警及审批领导责任。针对当前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不依法办事等问题,昨日,福州市公安局发出了《关于重申加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的通知》,重申了
上述相关规定。

  适用快速处理

  结案不得扣车

  《通知》中明确规定,民警接到出警指令后,应按市区白天5分钟以内、夜间(22时至次日6时)10分钟内,城郊公路按每公里2分钟内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到达现场后,若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车损事故(包括当事人认为自己伤情轻微,要求当场处理,应注明签字),民警应当立即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认定书》,经签字后交各方当事人,通知到相关保险公司处理。

  适用快速处理结案的,经办民警不得扣留当事人车辆。而对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服从民警处理,拒不撤除现场的,强制撤离,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当事人,予以暂扣车辆处理,同时通知当事人到辖区派出所处理。

  超期限扣车

  要追究领导责任

  市公安局重申:民警予以扣车处理须经派出所领导批准,暂扣的车辆须就近停放在辖区交巡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并妥善保管,不得动用或造成损坏。同时,放车也必须报派出所领导审批,超期限扣车的(扣车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要追究经办民警和审批领导的责任。

  其中,对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民警不必对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对确实需做车辆安全性能等检验鉴定的,应立即将案件移送到辖区交巡警大队案件调查部门负责承办。同时,派出所不得要求事故车主或驾驶员进行车辆检验鉴定、损坏评估。

  而对被暂扣车辆带到派出所处理的,经办民警应立即将案件移交给派出所案审组民警承办,案审组民警要及时做好事故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宣传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做好解疑释惑的工作,抓紧时间结案,对仍不服从处理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到辖区交巡警大队案件调查部门按普通程序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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