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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自杀获刑三年 法院判称危害公共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3:31 深圳商报

  放火自杀获刑三年

  法院判称危害公共安全

  【据新华社合肥9月17日电】闫某在自家放火欲轻生,却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据安徽商报报道,2005年12月21日,闫某因琐事与其姐及母亲产生纠纷。次日14时许,闫某来到母亲家中,又与母亲言语不和。闫某认为母亲偏袒其姐,心中觉得委屈,遂产生轻生念头。

  回到自己家中,他将院子大门插住,然后用打火机将浸有汽油的毛衣和豆秸秆点燃。由于风大,几分钟后,火势很快蔓延燃烧。

  其嫂发现着火后,急忙喊周围邻居帮忙救火并报警。为控制火势,闫某也帮助将屋内的衣物及家具往外运,随后派出所民警及消防人员相继赶到,一同将大火扑灭。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的居住地是房屋集中的居民区,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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