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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新《辽宁省公路条例》开始实施公路边摆摊设点重罚五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5:56 北方晨报

  本报讯 首席记者杨勇报道 10月1日,新的《辽宁省公路条例》将在全省实施。昨日,鞍山市交通局工作人员走出机关向普通市民进行宣传, 提醒人们,封闭公路将提前5天得到通知,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建设摊点、加油站……

  《条例》规定,改建、维修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距施工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外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需要封闭公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而公路两旁摆摊、洗车、倾倒垃圾等行为也将被禁止。《条例》规定,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路障、棚屋、摊点、加油站以及维修、清洗、停放车辆场点;禁止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违者将被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

  另外,擅自在公路、公路两边乱设广告、标牌等行为,在被责令限期拆除的同时,还要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普通市民对《条例》内容还不了解,鞍山市交通局工作人员以现场解答、公示板、散发传单等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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