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对债务人“拘留不限次”偏离法治轨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6:1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唐光诚(江西检察院人士)

  欠债人今后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惩罚,国家正在考虑为强制执行立法,重点打击逃债行为,单个案件中对债务人拘留时间考虑由15天增加到3个月,而且拘留不限次。(9月
15日《北京晨报》)

  我国刑法有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显然,这里所指的“拘留不限次”的债务人是指不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对情节不严重不涉嫌犯罪的债务人“拘留不限次”,就等于对债务人“判”了无期徒刑。对这样重于刑罚,严重限制债务人人身权的情况,审判机关集侦查、指控、裁判于一身,就堵塞了债务人救济的途径,难保债务人的人身权利不受到伤害。当然,最重要的是,“拘留不限次”有违法律“过责相当”的原则。

  司法拘留是对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不是处罚。由于强制措施直接关乎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要说对不涉嫌犯罪的债务人应该慎重,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法律也有严格规定。如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有两次为限的规定,而对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还必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借贷本来就是一种风险行为,债权人在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之前就应该有充足的考虑。现在有的债权人自己在借贷时马虎大意,不考虑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市场风险,特别是有的银行部门搞“关系贷”、“权力贷”,到了债务人无能力偿还时就死死缠住司法部门,甚至借用行政权力进行干预,这是把债权人的风险成本转嫁给了公权,其后果是对公权力资源的浪费。

  所以,有关部门打击逃债行为应该厘清法律思路。一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债务人应该依法治罪;二是对无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只有由债权人自己承担权利风险成本,司法不宜过多干预。有关部门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查明债务人是不是有能力偿还债务的问题上面,出台相应的措施。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