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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能借“最终解释权”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7: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

  在商场横行一时的“打折商品不予退换,本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等条款,将随着商务部新法规的实施而彻底被淘汰。昨日记者获悉,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商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规定者,最
高将受罚3万元。

  现象一

  商家借“最终解释权”玩猫腻

  记者昨日在成都春熙路、盐市口等商业区采访看到,几乎所有商家的促销广告上都有一条“尾巴”:本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知情人士透露,不少促销活动中都有猫腻,比如广告上仅笼统说“满××送××”,让消费者以为满××元就可以得到××元的奖励,而实际上,多数奖励只是返利券,而返利券又多数不能一次用完,相当一部分返利券要分多次甚至分多天才能用完。

  有的商家回馈给顾客的返利券,还规定只能购买特定商品。当消费者得知实情表示难以接受时,商家就动用“最终解释权”,让消费者无话可说。有了商务部的新法规,“最终解释权”将难以再充当商家的“避责伞”。

  现象二

  商家拿“最终解释权”打发消费者

  聪明的商家抓住手里的“最终解释权”,将各种促销活动演绎得得心应手,在出现消费纠纷时,许多消费者只能哑巴吃黄连。

  家住成都市望平街的王女士坦言,她在市内一家大型综合商场推出“买160元商品送80元购物券”广告的吸引下前往消费,却发现自己喜欢的品牌根本没有被列入赠送代币购物券的范围,“买160送80”的大多是些快要换季或者断码的商品。更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好不容易凑足500元的购物券后,欲持券再去买一双自己中意的皮鞋时,售货员却告知:这个牌子的皮鞋早在两天前就退出了购物券活动,只能用现金购买。感觉受了愚弄的王女士找商场理论,却被商家的“最终解释权”给打发了。

  省消委会:

  商家不能借“最终解释权”免责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表示,目前确实有一些类似“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需要纠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这些内容的归于无效。

  所以,借“最终解释权”损害消费者利益或制订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其本身就不合法,这样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家不能借此免责。

  记者文雅实习生仝婷(短信代码:423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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