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他5年 电脑量刑:该判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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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7: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前不久,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发生一起强奸案。中学老师王俊伟,利用特定的师生关系,采取检查女生身体等欺骗手段,强奸了两名不满14岁的女学生。同时,王还涉嫌猥亵妇女、猥亵儿童多名。涉嫌三宗罪的王俊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引起舆论强烈反弹,大多数舆论认为,法院的判决畸轻。 9月11日,一篇《电脑量刑挑战自由裁量权》的消息引起读者关注。不少读者建议记
首先,在电脑系统中输入王俊伟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强奸妇女两人,其中一人在较短时间内连续被强奸,而且奸淫的是幼女,师生之间属于具有职务上的某种特定义务关系。然后再输入法院认定的自首情节,最后电脑给出的刑期是11年零5个月。 新闻链接 “蹊跷”的法院判决书 王俊伟奸淫幼女的犯罪情节,法院认为“并不属恶劣”,此事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且看看判决书是如何推理的:“综观本案,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 媒体披露法院的判决书后,众多网友认为法院的“理由”十分荒唐,“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竟成了“并不属恶劣”的借口,严重违背法律条文有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网友建议查查轻判背后是否有腐败问题。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