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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沉疴”还需完善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8:41 汉网

  ——探寻交通肇事逃逸的破解之道

  记者 王志新

  减少交通肇事逃逸,树立和增强司机及全社会的责任感和公德意识非常重要,同时也要靠完善的社会管理制度,依法破解难题。

   9月6日起本报针对交通肇事逃逸增多问题刊发连续报道后,引起各界人士关注。连日来,专家学者、管理部门、市民群众纷纷致电本报,为根除“顽疾”建言献策。

  让肇事逃逸者插翅难逃

  “提高破案率,是对逃逸行为最有效的打击,更能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众多专家和群众在这一点上所见略同。

  年初,武汉警方在全国率先建立交通肇事逃逸侦缉队。1-8月,全市重大交通肇事逃逸命案侦破率达88.7%%,破案率居全国省会城市之首。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些法律界人士提议,依法严惩交通肇事逃逸者,还应考虑在法律上把交通肇事逃逸从交通肇事罪中剥离出来,另设交通肇事逃逸罪名,加大处罚力度。

  提高司机“投保”率

  今年6月30日,胡某驾车撞死一名行人后逃逸。他在被警方抓获时交代,刚买了货车跑运输,养活一家人,因为没给车子投保,案发时想“能跑就跑”,不然会倾家荡产。

  从警方侦破的大量交通肇事逃逸案来看,无保险或脱保的车辆所占比例较大。

  “投保多少能为肇事司机减轻压力。”法律专家认为,7月1日起推行的“交强险”就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的“后顾之忧”,管理部门应深入开展机动车法定保险的宣传和落实。

  保险现行法规与交通安全法在某些小地方相互矛盾,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保险公司在受理索赔时,一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依责论处”的赔偿原则,而不是按照“在保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而给机动车方增加了经济负担。

  “这容易给司机造成买了保险也不一定保险的感觉。”交管部门呼吁,保险法规应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尽快接轨。

  社会监控网络急需“扩容”

  司机牛景东肇事逃逸后遗弃车辆,民警找到肇事车,顺车找人时却犯难:肇事车挂靠在某居委会,几年前几易车主,过户手续不规范,车主无处查找。

  “这反映出管理上的漏洞。”办案民警指出,一些单位车辆管理不严,出入车无登记,使用也无制度,加上个体车辆增多,流动范围大,为追查带来难度。

  “从大量侦破案例看,不少司机逃逸后将肇事车送往汽车修理厂维修、改漆,毁灭物证。”交管专家霍斌认为,“建立制度,加强对汽修厂的管理和监控,是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的迫切需要。”

  一些办案民警提出,汽修厂如能对维修车辆车型、车号、颜色、车损程度、部件及修车时间、联系方式等详细登记,将对侦破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麻昌华博士建议,广泛宣传肇事逃逸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市民的谴责意识;建立举报交通肇事逃逸奖励机制,实现群防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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