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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各地逐步将农牧民务工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10:11 云南日报

  新华社呼和浩特9月17日电(记者李云平)从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从今年起,内蒙古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将农牧民务工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明确提出,对于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牧民合同制职工,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的农牧民工,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
原则,积极开展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

  根据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农牧民工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牧民工本人共同负担,实行个人账户实账积累模式。农牧民工在自治区范围内流动时,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回农村牧区的,将个人账户全部转入当地农村牧区养老保险,按农村牧区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并计发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特别规定,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工,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进行折算,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参加养老保险,逐步让这些人员实现“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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