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收版权费是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又一进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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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17:16 国际在线 | |||||||||
新华社消息: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18日在北京出席新华网的一个访谈节目时说,国家将于近期对卡拉OK使用的音乐作品收取版权使用费,这是中国政府在音乐作品领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又一举措,表明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刘春田指出,收取音乐作品版权使用费是国际惯例,在卡拉OK比较流行的国家如日本、韩国,以及中国的港台地区,已经收取了几十年的音乐版权使用费。
目前中国大陆共有约10万家卡拉OK歌厅,每家歌厅平均10个包房。长期以来,这些歌厅从未支付过权利人音乐版权使用费。近年来,唱片公司状告卡拉OK经营者侵权的案件频繁出现。 中国于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对音乐作品收取版权使用费。由于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许多困难,这一规定未能得到实施。国家版权局准备从今年9月底开始在全国实施这一规定,版权费由权利人授权委托两家著作权管理机构收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