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明确住房转让个人税收征管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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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20:32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福州9月18日消息(记者章恒 彭建军)记者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福州市管征实际,该局细化并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已经福州市政府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对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
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的确定方式:(一)对于“现住房是否满5年”的确认。对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二)“唯一住房”的确定依据是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唯一住房承诺书。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一经查实,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为方便纳税人,减少办事环节,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由委托代征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定期将减免税申报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集中审批。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代征的纳税人减免税审批统一由鼓楼区地税局审批。(注:普通住宅指容积率1.0以上、面积140平方米以内、单价5500元/平方米以内住宅。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住宅均为非普通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