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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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10:54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 执行了近6年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今年起将有所调整。解放军总后勤部日前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4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暂按干部职务等级和士官军衔级别确定。 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原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本人月工资收入
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只积累不消费”,即军人在服役期间享受军队的公费医疗,退役后将保险金移交地方或发给本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