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伪造建设工程检测数据将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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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9:21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记者 樊亮) 省建设厅日前制定并印发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细则》要求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开发和咨询工作;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设计和施工活动;不得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隶属关系。而检测机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检测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
这些行为包括: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转包检测项目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出具错误检测数据或者错误鉴定结论的;检测机构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质量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