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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险14城市试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3:17 每日新报

  新华社北京 9月 19日电在前期与建设部、保监会共同调研的基础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日率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兰州等 14个城市推出了新版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产品。这标志着全国范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据悉,根据试点取得的经验,建设部将与保监会共同研究制定强制性的建筑工程质
量保险制度,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机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逐步取代我国建筑业现行的质量保证金制度。所谓“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也叫“工程质量内在缺陷保险”,是国际通行的建筑工程风险管理方式。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投保人主要是建筑企业、开发商。建筑企业或开发商投保了该险种后,一旦发生类似 2004年“法国戴高乐机场坍塌”等突发建筑工程安全事件,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向受害第三方进行赔偿。因此,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此次推出的新版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产品,与市场上现有产品相比,保障范围更全面。它承保开发商开发的建筑工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内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损坏时的赔偿责任,可为建筑工程提供长达 10年的主体结构保险保障。同时,考虑建筑工程渗漏问题目前暴露比较多,此次还设置了保险期为 5年的附加渗漏责任条款,供开发商选择性投保。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还有利于促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尽快解决。

  目前,我国建筑业普遍采取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施工企业要承担相当于工程合同价 5%-10%的质量保证金,竣工 3年后在质量比较好、无投诉的前提下,才返给施工企业。但在实际中,施工企业往往不能按时拿到返还款。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司长徐波说:“从近三年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现,建设单位以保修金名义长期扣留 3%-5%的工程款,已严重影响施工企业的积累和发展,成为拖欠工程款乃至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原因。”

  针对建设单位长期滞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造成的变相拖欠问题,此前,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质量保证金及时返还的要求;去年还会同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旨在建立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

  人保财险公司副总裁王和告诉记者,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保费是一次性收取的,总体费率水平( 0.3%左右)远低于质量保证金,不会造成对建筑企业资金的长期占用,所以能够缓解建筑企业一部分资金压力,进而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供了现实的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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