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被扣车外借闯祸,公安厅赔款20多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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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4:46 新华网 | |||||||||
新华社南昌9月19日专电(记者吴华国)南昌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裁定,江西省公安厅将暂扣车辆外借他人迎娶新娘,发生车祸后承担24万余元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江西省公安厅有关工作人员于2005年1月8日,将办案过程中涉案暂扣的奔驰轿车擅自借给缪建华用于接送新娘。缪建华在驾驶奔驰轿车途中,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汪玲梅撞倒并辗过,造成汪玲梅多处骨折且手术后遗症严重。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之一的江西省公安厅作为暂扣车辆的保管者,违反规定将扣押之物借给他人使用,并在外借期间发生车祸,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两级法院先后作出判决,由缪建华赔偿受害人汪玲梅共计24万余元,江西省公安厅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在从责任人缪建华处难以追索相应款项的情况下,法院从连带责任人江西省公安厅的账户划走了上述款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