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炮须标“建议零售价”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要求》标准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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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21:40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革继胜 李剑英)明年8月1日后,烟花爆竹上市须明确标注出产品类别、燃放安全区域、建议零售价格、销售地区等共计三个大项的内容。 昨天,市烟花办、市质监局等部门共同发布了《烟花爆竹标识标注要求》地方标准。这项地方标准针对北京市允许销售、燃放的喷花类、吐珠类、组合烟花类、爆竹类、旋转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等共7类产品的B级、C级和D级提出了必须标识标注的内容和要
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标准发布以后,2006年8月1日以前生产且产品在保质期内的、允许在北京市燃放的烟花爆竹,今年元旦、春节还可以销售、燃放。从2007年8月1日起,北京地区所有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其标识标注必须符合北京市《烟花爆竹标识标注要求》强制性地方标准。 【相关链接】 烟花爆竹销售标注要求 产品名称 产品级别 产品类别 燃放安全区域 装药量 生产日期 保质期 产品标准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制造商和经销商名称 地址 燃放说明 警示语 建议零售价格 销售地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