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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更新司法理念把更多目光投向公民权利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21:52 国际在线

  新华网上海9月21日电(记者田雨 崔清新 王蔚)“中国法院在保障国家大局的同时,也努力做到以人为本,关注公民权利的保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21日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说。

  这是中国法院顺应社会发展提出的新的司法理念。

  近年来,中国最高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并且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肖扬表示,“司法为民”,本质上是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

  他尽量全面地介绍了中国法院多年来对“司法为民”的实践:

  在刑事审判中注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不因为是国家公诉就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如果认为定罪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在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注重对当事人保护的平等性,不因为一方当事人是国有的、国内的公司或企业就给予特权,也不因为一方当事人是私有的或国外的公司、企业就予以歧视;

  在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因为被控的是行政机关就“官官相护”。

  肖扬同时表示,“司法为民”也体现在方便群众诉讼,改善司法态度等方面:

  人民法院的审判不搞威吓主义,而是努力亲民、便民;不搞秘密审判(法律有规定的除外),而是不断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搞久拖不决、“马拉松”审判,而是提高效率,及时处理;不搞高高在上、坐堂问案,而是方便群众,巡回审判;不搞一判了之,而是“判后释疑”,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在中国,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即“要通过司法促进社会发展,法院必须积极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了解、把握并且围绕一定时期内整个国家的工作中心和战略重点开展工作”。

  对于“围绕国家中心工作”,肖扬坦言“这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他坚持:在中国,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重点任务进行,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这是我们一贯强调的原则”。

  肖扬介绍,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前,中国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刑事审判。随着国家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能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逐步加大了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力度。

  为此,人民法院内部的组织机构也进行了很大的调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各类经济纠纷日渐增多,人民法院普遍成立了经济审判机构;在一些地方,随着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加,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扩大,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的增多,人民法院成立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机构;随着国家民主政治和依法行政的进程,公民诉行政机关的案件不断增加,人民法院普遍成立了行政审判机构等。

  “除了机构的增加,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也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适时作出调整。”肖扬说。

  他举例说明: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为此,人民法院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处罚程度;随着政府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商业贿赂等专项活动,人民法院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商业贿赂犯罪加大了审判力度等。

  “当然,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也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促进和监督依法行政。”肖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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