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禁播“儿童不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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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12:26 新闻晚报 | |||||||||
□朱小勇 晚报讯 据信息时报报道 昨日,《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修改稿》增加了“公安机关应当在校园及周边治安复杂区域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禁止流动小贩在学校内或者校门附近摆摊设点”等条款。同时,《条例修改稿》规定,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在7时至23时播放恐怖、残酷等不适宜未成
条例:相对于一审草案,《条例修改稿》增加了“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出版物,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同时增加条款规定,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加强对视听节目的审查,对有展示暴力、凶杀、恐怖的场景、内容,以及渲染犯罪细节和手段的,应当删减、弱化,防止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在7时至23时播放恐怖、残酷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观看的节目。 解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陈然介绍,广东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暴力团伙作案增多,犯罪也呈现低龄化。造成形势严峻与社会环境有很大关系,《条例修改稿》相比于一审草案,改动最大的就在于对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方面增加了很多条款,增强了针对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