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控制在5%-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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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14:38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熊焱) 今后,有钱的行政事业单位将不能随意提高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记者上午获悉,财政部最新发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
财政部要求,要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通知》要求,对历年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回收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全面清理,区分贷款责任,制定回收计划,限定时间回收资金。严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杜绝挤占、挪用。 财政部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财政监督。财政部明确,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年度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定后,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增值收益分配、费用开支以及发放个人贷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