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建议上合成员国加强反恐司法合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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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19:55 新华网 | |||||||||
9月22日,为期两天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上海闭幕,与会院长签署并发表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 新华社记者张明摄 新华网上海9月22日电 (记者 田雨 崔清新)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张军22日提出,恐怖主义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各国应在反恐等领域加强刑事司法合作。 在此间召开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张军说:“形形色色的恐怖组织把罪恶的触角伸向四面八方,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置身事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恐
因此他建议,有必要积极促进上合组织各成员国在安全等领域的经常性司法合作与协调,并按照有关条约或在个案互惠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 他指出,各成员国应通过完善国内立法,将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及贩毒、洗钱及其他跨国犯罪活动确定为严重刑事犯罪。 张军建议各成员国可确立对上述犯罪行为的司法管辖,并在发生管辖竞合时,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角度出发,通过协商互惠,顺利实现刑事司法程序的移交。 同时,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审理等方面,各国应全力开展合作,尽可能协助对方获取审理案件所必需的证据,并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和执行。 张军还建议,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犯罪行为都应被视为可引渡的罪行。任何上述犯罪行为均不应被视作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相关的犯罪行为、或出于政治目的实施的犯罪行为。 各成员国确立相应的对恐怖主义等犯罪的查封、扣押、冻结、返还犯罪财产的原则和程序,将其作为各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以及加强信息交流和互换。 张军说:“应当指出,由于上合组织成员国内部的国情差异,各国在恐怖主义罪行的认定和罪犯引渡方面可能有不同的司法程序,但这不应成为我们开展跨国合作的障碍。”(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