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旅游公司名义倒票 遭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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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02:3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高超 韩奕 记者 袁勇)昨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某旅游公司以公司名义倒卖火车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四川省南充市蓝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3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明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公司票务负责人王志强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8万元;公司驻成都办事处负责人林斌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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