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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就要盼来“护身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04:17 山西晚报

  《山西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发布

  本报9月22日讯(记者闫俊峰)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征税不使用发票,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今日,山西省企业联合会和山西省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了《山西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一系列惠泽广大企业的内容首次向社会公开。条例一旦通过,将成为企业的“护身符”。

  对于众多中小企业来说,在各个执法部门面前,他们就像受气的“小媳妇”,频繁的检查让企业主焦头烂额。对此,条例做出明确规定:对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不出示有效证件的,不出示执法监督检查文书的,没有明确执法监督检查事项的,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超过规定检查次数的,企业都有权拒绝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对于企业参加社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参加社团组织。

  关于企业头疼的收费问题,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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