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伤韦黎者一审被判1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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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07:25 潇湘晨报 | |||||||||||
9月22日上午,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胥亚(左)和李建(右)。 实习记者 刘 艳 摄 “14年,唉,坐不完啊!”在被法警押走的那一刻,一直面无表情的胥亚突然叹气
盗窃不成刺伤见义勇为者 4月28日,岳阳人胥亚伙同林云、费学军(均在逃)在602路公交车上偷窃乘客贺慧物品,得手后准备下车时,被另一乘客韦黎发现并制止、阻拦。胥亚等3人遂威胁、围攻韦,双方发生扭扯。为脱身,胥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司机和乘客。当车行至东塘南时,司机停车,胥亚等人先后下车逃跑。韦朝走在最后的胥背部踹了一脚,胥遂又返回车上持刀欲刺韦,韦又一脚将其踹下车。胥再次上车,刺中韦的大腿后迅速逃离现场。 次日,胥亚独自从长沙逃回岳阳,碰到费学军的妻子李建。李为避免胥被抓牵连其夫,便要其快躲起来。5月5日,胥、李被警方抓获。 抢劫伤人并处获刑14年 昨日上午9时30分,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庭内,胥亚、李建被法警带上法庭。胥亚在法警的押解下机械地移动着双腿,眼神呆滞。李建则低着头,尽量让头发遮住自己的脸,偶尔往前面瞟一下。 随后法官当庭宣判:胥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胥亚在抢劫犯罪已经完成并具备逃跑条件的情况下,基于报复目的,又持刀刺伤被害人韦黎,致韦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李建明知胥抢劫伤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并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亦应予处罚。被告人胥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建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韦黎表示已放弃民事索赔 庭后,胥亚在接受采访时称来长沙只是来玩,偷东西是被林云、费学军二人带的,对于为什么要刺伤韦黎,他却只字不提。 “我不知道他伤了人,以为打架而已。”李静对此次的判决颇有异议:“当时要是知道伤了人,我肯定不会这么做的。” 因为工作原因,韦黎没有前来旁听此次宣判。随后,记者在通程国际大酒店见到了韦黎,他仍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考虑到胥亚家经济条件不好,韦黎已放弃民事诉讼赔偿。 (《湖北小伙长沙公交车上抓小偷被刺断股动脉》后续)任晓杜 谭 鹏 潘 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