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层越界开采矿井要停产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08:29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本报济南讯立足源头,强化治本,我省将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记者今日从省煤炭工业局获悉,今后,凡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将被责令停产整顿。同一矿井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将依法予以关闭。 今年前8个月,全国煤矿安全情况普遍好转,而我省煤矿各项安全指标均呈上升趋势,形势非常严峻。1—8月份,全省煤矿共发生原煤死亡事故29起,比去年同期增加6起,百
今年后四个月,我省将加大查处煤矿违法生产行为,加强对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监管,发现严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立即停产整顿。强化对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我省提出,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要先关闭后整合,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违法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对擅自生产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管理。凡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验收合格后方予发还。对关闭矿井,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同时,对发生事故单位实行停产整顿制度。凡发生1—2人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煤矿,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7天。发生3—9人死亡事故的煤矿,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发生10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二个月;其中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