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级水源地禁止水上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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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10:53 扬子晚报 | |||||||||
新华社南京9月22日电为加强水资源、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南京正酝酿颁布实施《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按照《条例》规定,在一级水源地,禁止污染水体的水上经营活动。 据了解,《条例》将南京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分设一级、二级保护区进行保护。按照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扩建码头、砂场、船厂、
对于一级水源地保护区,《条例》还规定,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以及爆破等活动;禁止使用炸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捕杀水生动物;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或者在水体放养畜禽;禁止从事运动、旅游、娱乐、餐饮等污染水体的水上经营活动。 《条例》还将地热水及普通地下水资源列入控制开采之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