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患者获赔1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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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01:47 京华时报 | |||||||||
医院治疗出错致患者成植物人 据新华社电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医院治疗过程中出错致患者成“植物人”案。法院一审判决金堂县一家医院赔偿患者各种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10万余元。
2004年9月,金堂县的蒋女士在某美容院洗完脸后,双眼红肿、泪流不止,便到该县一家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双眼化学烧伤。蒋住院后,医生用氧氟沙星葡萄糖注射液进行静滴抗感染治疗,随后,蒋出现心慌、气紧、四肢抽搐等症状,考虑到可能是药物过敏,医生立即停止了输液。2分钟后,蒋心跳停止,经医生抢救,蒋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3天后,蒋转至成都华西医院,医生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心肺复苏后急性缺氧性脑病,蒋已经成为“植物人”。 法院审理认为,蒋昏迷后,医院在实施抢救时,第一次使用电除颤100J,远低于正常的200J,第二次,临床医嘱需再次使用电除颤200J,医生直到20分钟后才使用电除颤200J,但为时已晚。该过错与蒋后来成“植物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害主要是过敏性休克所致,过敏反应的发生与原告的自身体质有关。医院应该对蒋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自身承担次要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