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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环境安全负什么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07:56 荆楚网-湖北日报

  邓忠强

  据媒体报道,最近武汉市环保局、监察局联合向该市一个区政府下达“治污令”,要求该区政府必须立即对辖区5家涉污企业限期整治,逾期不能治污达标的企业将被关停。报道说,这是武汉市首次由市职能部门给区政府下达“治污令”。

  市环保、监察部门不再像以往那样单单问责涉污企业,而是对所辖的区政府下达“治污令”,这凸显了治污的决心和力度,也表明地方政府当对本地的环保治污负首责。

  毫无疑义,一个地方的环境污染能否得到有效防治,首先就要看当地政府的态度。政府态度明确、坚决,才能依法采取果断行动,并形成环保监管的有效机制。如果政府态度暧昧,势必造成监管乏力,从而让某些企业心存侥幸,把治污不当一回事儿。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环境评价,即对其项目建设或实施生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凡环评不能达标者,一律不能上马。既然如此,为什么有些污染企业能够不受制约呢?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当地政府不重视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实际上,在有些地方,急功近利现象仍很突出。一说到发展,想到的就是GDP的单纯增长,却不管绿色GDP的程度如何;一说到招商引资,想到的就是项目多少、资金多少,却往往忽视本地环境、资源的承受能力,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于是乎,对企业污染睁只眼来闭只眼,谁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谁就能上“光荣榜”;或者网开一面,罚点款走走过场;或者在上级检查时搞点“环保秀”,蒙混过关;有的甚至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引进、保护污染企业。如此这般,环境评价、环境监管制度等,都成了画在纸上、挂在墙上的猫,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政府责无旁贷。去年底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已明确指出辖区政府要对环境安全负首责,并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此次武汉市把“治污令”下达给所辖区政府,不啻是一种示范。但愿各地方政府都能对辖区的环保治污负起首责,坚决遏制和防止各种污染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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