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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过期药品应 “去火”又“抽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10:43 法制晚报

  销毁过期药品应 “去火”又“抽薪”

  据法晚报道,北京市药监局门头沟分局的执法人员,近日检查了区内药店和卫生所最为集中的燕翅镇的药品销售使用情况,对已过期的药品进行了当场销毁。

  药监部门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并对已过期的药品进行当场销毁,这种做
法大快人心,值得提倡。但药监部门仅仅对过期药品进行销毁还不够,因为并没有铲除根源。过期药品上市销售的问题根源在药品商家,商家明知道药品过期,但为了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仍然出售过期药品,这种行为应该受到严惩。

  药监部门如果仅是查处和销毁过期药品,对药品商家来说,经济损失也不会太大,因此这些不法商家仍有可能继续出售过期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并直接危害患者的生命健康。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过期药品,该销毁的要销毁,同时,对不法商家,该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坚决吊销,该罚款的要坚决罚款,该关门整顿的要关门整顿,该追究责任的要坚决追究责任,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过期药品问题。

  周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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