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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美甲生意邻居大打出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14:41 新闻晚报

  □吴红兰记者李胜南

  晚报讯做美甲生意的同行为了抢生意大打出手,双方都受了伤。近日,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蔺女士及其丈夫吴某共同赔偿原告谢女士916元,原告谢女士赔偿被告方153.5元。

  谢女士和蔺女士夫妇都是在小商品市场做生意的,顺带做美甲的生意,双方摊位相邻。2005年9月21日,有一个顾客要做美甲,她先去了谢女士的摊位,又来到了隔壁蔺女士的摊位,谢女士认为蔺女士存心抢她的生意,双方发生口角,相互谩骂。争吵中,两人竟动起手来,后经旁人劝开。

  这时,蔺女士的丈夫吴某刚好回来,他坐在两个摊位之间的地方看报纸,谢女士看吴某这样坐,气不打一处来,觉得吴某是存心挑衅,骂道:“凶巴巴的,像条狗一样看着!”吴某与谢女士打起来。厮打中,双方把用来做生意的美甲台、指甲油等摔得满地都是。保安闻讯赶来把他们拉开,保安见谢女士倒在地上,头和脸都被砸破。

  经诊断,谢女士为头外伤、头皮挫伤,左手臂皮肤挫伤。而蔺女士为前胸部软组织挫伤,前胸皮肤挫伤。谢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蔺女士夫妇赔偿其医药费、摊位费、误工费、车费等共计2000余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蔺女士夫妇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完全是由谢女士挑起,故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谢女士赔偿医药费、摊位费、误工费、车费等共计1560元,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存在过错。双方各承担对方损失的50%,自行承担50%。由于双方均存在不文明经营行为,从而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故原、被告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蔺女士夫妇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原告谢女士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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