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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为由购房人索赔 上海法院判不属房贷保险范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15:0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上海消息 购房人以职业病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是否能获得保险赔偿呢?记者近日获悉,上海静安法院对张某以职业病诉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张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2002年3月,张某因购买房屋,向工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张某还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为上述房屋设立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单第一受益人为工
行奉贤支行。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还贷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今年6月初,张某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声称自己依据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要求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保险赔偿金8451.66元。

  法院查明,自1994年至1999年,张某从事热泵空调装配,接触黏胶剂历史有六年。2004年5月,经诊断,张某患慢性轻度含苯化合物中毒(白细胞减少症)。

  法院认为,该合同的第一受益人虽然是工行奉贤支行,但这是由于房屋按揭买卖的特定的关系所决定,而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张某的人身损害结果属于意外伤害。本案中的张某致残不属意外伤害造成,故作出上述判决。(阮巍 李鸿光)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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